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 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 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 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 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 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 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 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 。 具体而言,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 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 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 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 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 首先,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 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 其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 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 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 甚至有学者认为, 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 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 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不过, 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第70-71页 。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 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 事实上, 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 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 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 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 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 不能朝令夕改, 因此, 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 。 在此情形下, 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 。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 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 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排除他人强迫, 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
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
社会公共道德, 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 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 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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